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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芯微 证券代码:60389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一、释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瑞芯微、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本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指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有效期 指 销之日止或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 指 授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可行权日 指 日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芯微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瑞芯微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芯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五、本次权益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权日、授予日 根据瑞芯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权益的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和首次授予权益数量 根据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期权 206.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737.85 万股的 0.494%;限制性股票 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首次授予期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 员、业务骨干人员(129 人) 合计 206.00 100.00% 0.4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首次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例 核心技术人员(3 人) 7.00 82.35% 0.017% 合计 7.00 100.00% 0.0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1.75 元/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86 元/股。 (六)权益等待期及行权安排/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7 个月、29 个月、41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9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1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53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7 个月、29 个月、41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1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获授权益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行权期/解除限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解除限售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44%;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三个行权期/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73%;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 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 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六、本次权益首次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瑞芯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瑞芯微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瑞芯微也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七、本次权益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的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经核查,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为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授予日不在下列区间: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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